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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调整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的通知
时间: 2017-03-01   来源: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关于组织申报调整的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部项目的通知

 

各市农委、农发办(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管理的通知》(农办计〔201613号)精神,拟对原萧县桃山屿牧业有限公司放弃实施的秸秆养畜示范项目进行调整。现就调整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项目为秸秆养畜示范项目,项目中央投资100万元,项目个数1个。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调整的秸秆养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组织申报。在确保与原项目类型和投资规模不变的前提下,组织有实施条件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级联合上报。项目申报前,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申报单位相关资质及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建设内容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现场考察,出具考察评估意见,并附养殖基地现状多角度广角照片和专家实地考察工作照片,同时出具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各市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全责。

三、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要求委托有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

四、项目申报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农发部门共同行文上报。原则上每个市限报1个。请于3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农委(5份)、省农发局(1份),并报送电子文档(表格编制要求用Excel表式)。省农委会同省农发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取。

省农委联系人:汪进斌,联系电话:055162677186,电子邮箱:jhcwjb@163.com

省农发局联系人:史习建,联系电话:055168150641

 

附件:1. 调整的秸秆养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2.          市承担调整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申报承诺书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附件1

 

调整的秸秆养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 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2. 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3. 项目单位为农民合作社或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

4. 农民合作社条件:20141231日以前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50%;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优先考虑。项目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6%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5. 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条件:20141231日以前在当地县级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现有肉牛存栏1500头以上或奶牛存栏800头以上或肉羊存栏6000只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2016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项目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6%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二、建设模式

1. 农民合作社:项目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每个参与项目建设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应达到20头以上,或者肉羊存栏达到100只以上

2. 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以申报企业为主实施项目建设,申报企业也可组织与其具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共同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内容申报、复印件。组织与技术依托的资金应当全部在自筹资金中列支,三三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青贮池(项目青贮池建设总规模不小于14000立方米,单体青贮池建设规模不小于200立方米)和养殖场草料库房(用于贮存以裹包、压块或制粒等形式制成的秸秆饲料),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小型饲料加工机械和秸秆处理物资,购买种公羊、冻精、细管和胚胎,新建、改建养殖基础设施,开展科技推广培训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项目中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应当主要使用自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30%。改良体系建设的资金只允许购买种公羊、冻精、细管和胚胎,且投资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资金总额的20%。如项目区因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不适于修建大型青贮池的,可相应减少青贮池建设任务,并以建设养殖场草料库房替代。项目建成后,青贮池和养殖场草料库房的秸秆饲料贮存能力应达到10000吨以上。有养殖场草料库房建设内容的,应在可研报告中详细说明建设原因和具体建设方式。

每个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资金1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四、附件

农民合作社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5年、2016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7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项目自筹资金承诺函;农民合作社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每个建设地点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和养殖场户自筹资金承诺函。

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5年、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项目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自2017年计,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0年),如项目有多个建设地点,每个建设地点均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如项目建设涉及项目单位以外的养殖场户,还应提供每个养殖场户的自筹资金承诺函;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项目单位与技术支撑机构签订的委托科技推广协议书复印件(协议书中应明确技术推广培训的时间、对象和内容)。如申报单位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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