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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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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牛羊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徽省牛羊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与缩写: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Cattle and Sheep in Anhui ProvinceIACSAP

第二条 协会性质:在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由安徽省内从事牛、羊产业的相关企业、高校、科技研发或推广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整体利益;沟通行业与政府、行业与社会的联系,成为联结企业与政府、行业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安徽省牛、羊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研国内外牛羊产业市场动向、科技发展动态;建立安徽省牛羊产业信息网和微信平台,编印会刊、会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向国内外发布我省牛羊产业发展信息和产品供需信息。

(二)受政府委托,管理、处理行业内某些事务,制修订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对会员的产品、制品实行统一质量监督管理,出具统一的质量证书,确保会员的产品、制品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优质化;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行业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和公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协调会员建立科技创新和产业合作平台,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创新、技术产业化开发项目,开展牛羊新品种培育和生产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优秀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安徽省牛羊产业科技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专家团队,为会员提供牛羊养殖场设计、良种繁育、引种、饲养管理、重大疫病预警防控、疾病防治、产品加工、物流、生产资料询价采购、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招商引资、引智;帮助会员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形象,推介产品,提高品牌知名度,巩固、拓展销售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安徽省牛羊产业的商品化和现代化发展。

(六)组织会员进行产业发展情况调研,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及诉求,以及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制定全省牛羊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法规。

(七)协调解决会员间或对外经济或利益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行业和技术交流,举办或承办与牛羊产业相关的展览会、交易会、经验交流会、专题论坛、技术讲座等活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文化交流活动,传承、发展牛文化、羊文化;组织行业竞赛或评比,对先进会员、会员单位和优秀科技人员、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产品优先进行宣传推介。

(九)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

(十)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

(一)安徽省境内从事牛羊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营销、管理、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和个人,承认并愿意履行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均可申请入会。每个团体会员单位固定代表1人,个人会员不限。

(二)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均可被邀成为荣誉会员或高级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牛羊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营销、管理、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遵纪守法,履行行业自律原则,热心行业建设,支持协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材料。单位申请入会须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须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的服务,如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生产资料服务、咨询服务、品牌形象提升、成果评介与转化、项目论证与争取、权益维护等。

(四)优先、优惠在协会网站、出版物上推介产品、介绍成果或发布信息。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形象。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理事。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协会工作。驻会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德好,业务素质高。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信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组织、会员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个人会员不收会费;对单位会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和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 6 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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